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七)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