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