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