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配合,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