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