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