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