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处罚由水务、土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处罚由民政部门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