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