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