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