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