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