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或多次污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