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七条有效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