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