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供水变化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