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