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