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