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