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