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实时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三)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

(四)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