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由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能耗运行监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