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