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物资供应、征收费用、税收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