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须经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费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相应的工作人员。否则,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