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会议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