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居民会议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制定居民公约;(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