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区的单位应当遵守居民公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