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会议的组成、召集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居民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的单位参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