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