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