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已废止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