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已废止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二)规划图件;(三)专题研究报告;(四)规划成果数据库;(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