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