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