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