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索取财物,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或者起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