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索取财物,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或者起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