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入城乡固定市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与市场管理机构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