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集资和强行摊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和抵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