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