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迁移和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歇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