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和负责专项审批或者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后十五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