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单位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改进污染治理工艺等方式减少排污量的,可以将节余的排放量用于抵销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