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确定该重点区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防治区域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