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九条有效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