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