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八条有效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三)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四)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出具的考试合格材料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证明;(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