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三十一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依法办理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