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三十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