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五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二)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三)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五)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