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没有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