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